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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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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39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聲請人 甘興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甘興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上訴,有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上訴,有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處刑在案,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以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5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惟聲請人認系爭判決量刑過重、確定終局裁定以逾越上訴期間為由駁回其上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聲請憲法解釋,先予陳明。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雖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但因逾越上訴期間致其上訴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是系爭判決尚難謂係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另聲請人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認其上訴逾越上訴期間尚有違誤,亦僅單純認事用法爭執。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甘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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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5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