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39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6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3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瑞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六○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認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應由雇主申請許可,且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而聲請人向非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為不合,而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意旨雖指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上開函釋,解釋就業服務法規範之範圍包括義工或志工牴觸憲法,且以就業服務法無發給免工作許可證之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為違背憲法云云。惟確定終局判決並非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台八十一勞職業字第三六一六五號函釋為判決依據,駁回聲請人之訴,至義工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為適用法規當否問題,是聲請人執前開函釋以為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3次會議
聲請人
何瑞元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