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08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9次會議
- 聲請人
- ○○○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空白,待補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空白,待補正)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案件認:(一)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八九號解釋,及(二)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就(一)之部分,聲請人僅泛指相關規定侵害其訴訟權、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平等權等,並未說明相關規定在系爭案件中對其自訴程序之進行有何實質上之不當妨礙,則尚難謂其有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就(二)之部分,則相關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由此,聲請人前開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皆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9次會議
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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