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3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佔案件聲請解釋,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八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再行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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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佔案件聲請解釋,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八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再行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佔案件聲請解釋,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三○八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再行聲請解釋。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茲聲請人對上開不受理之議決聲明不服,再行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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