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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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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796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邱○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邱○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授權法院藉羈押處分,對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下稱重罪被告)長期甚至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且法院於裁定延押時,大都未實質審酌是否有繼續羈押之事實、必要,依循「例稿」而自動化、格式化裁定延押。是系爭規定已違反憲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法院中立原則,以及上開國際公約所揭示之合理審判期間,從而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名譽、信用、人格、辯護及資訊請求等權利,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關於重罪被告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或次數上限部分,按刑事妥速審判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制定公布,其中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在押被告受優先密集審理之權利;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已對重罪被告裁定延長羈押之次數及期間設有上限,逾期視為撤銷羈押,該妥速審判法係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於施行後,應優先適用。關於延長羈押之要件部分,按羈押乃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最後手段,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及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及其受正當公正之審判之權利,法院許可羈押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及本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延長羈押之裁定,亦須分就法定羈押要件存否,再次個別判斷,倘隨訴訟程序進行,被告已無逃亡、串證之虞等法定羈押要件情形,法院自不得裁定延長羈押,乃屬當然。惟法律既已就羈押要件詳加規定,要不因系爭規定僅係專就羈押期間及次數所為之限制,而未另就延長羈押設特別要件,即生憲法上疑義,是聲請意旨乃失之泛泛指摘。故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邱○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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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9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