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0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三六九號裁定,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號判決,互相矛盾,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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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三六九號裁定,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號判決,互相矛盾,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三六九號裁定,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號判決意旨,互相矛盾,聲請統一解釋。查系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對於公法上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辦理之見解,乃對訴訟途徑如何選擇之說明;其與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號判決意旨「公務員與其任用機關間係公法關係,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其任用機關並不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係針對公務員之任用機關,於實體法上應否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所為之闡釋,係屬二事,尚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聲請人
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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