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0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所不當,而依現行法制,法院之裁判本身,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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