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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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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395號

解釋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聲請人 趙恩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9 年 02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聲請人
趙恩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國防部辦理退休俸事宜,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意旨,侵害其權益,乃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惟因未遵守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迭經訴願、再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及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八九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惟查聲請人係指摘國防部及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陳確定裁判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聲請人

趙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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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