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95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2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恩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國防事務事件,認國防部辦理退休俸事宜,違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意旨,侵害其權益,乃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惟因未遵守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迭經訴願、再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駁回,因而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及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八九號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惟查聲請人係指摘國防部及行政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陳確定裁判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6次會議
聲請人
趙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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