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24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5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守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六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六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所投資大公企業公司之負責人陳炘於二二八事件中被槍決,公司財產同遭沒收,請求償還其投資金額,先後向台灣省政府、國防部及行政法院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茲主張其既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應有權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不得以其非提起行政救濟之適格當事人,為對其不利之裁定,因而認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六四號裁定違法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行政法院裁定並未援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為判決基礎,而利害關係人得否提起行政爭訟,僅係適用法律見解之爭執,非原裁定所適用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劉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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