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28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及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增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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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及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增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及九十五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併稱系爭決議),增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觀察勒戒係由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並未具體指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如何遭受不法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謝○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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