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72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1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釋星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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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主張: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要件限縮為未申報繳納營業稅者,且將該條規定之適用資格解釋限於社團法人,不包括財團法人;2、上開判決又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排除未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均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云云。關於第1點,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關於第2點,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何發生違憲之疑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代表人釋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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