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5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純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六號民事判決及同案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民事裁定,與同院審理他案就持卡人給付循環利息、違約金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及銀行延遲寄發帳單之裁罰問題等,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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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六號民事判決及同案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民事裁定,與同院審理他案就持卡人給付循環利息、違約金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及銀行延遲寄發帳單之裁罰問題等,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六號民事判決及同案號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民事裁定,與同院審理他案就持卡人給付循環利息、違約金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及銀行延遲寄發帳單之裁罰問題等,聲請統一解釋。查本件聲請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一○一年三月八日處大二字第一○一○○○六六九一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該函業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聲請人仍未依法定程式補正。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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