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0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明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俸給事件,聲請再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七號、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二○號及第三一○二號裁定,均謂中央信託局屬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所稱之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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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俸給事件,聲請再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七號、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二○號及第三一○二號裁定,均謂中央信託局屬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所稱之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而駁回各次行政訴訟,致其財產權及訴訟權受有剝奪,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俸給事件及聲請再審,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四七號、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五三八號、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二○號及第三一○二號裁定,均謂中央信託局屬司法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所稱之依公司法設立之私法人,而駁回各次行政訴訟,致其財產權及訴訟權受有剝奪,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五七五號、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五二○號及第三一○二號裁定,分別認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或逾越法定再審期間,均係以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核未就原因事件究應循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乙節而為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就法院所適用本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部分聲請解釋,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八○次、第一二八九次及第一二九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提起聲請,聲請意旨仍在主張中央信託局應屬公法人,及據此指摘法院引用本院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有所不當,裁判違法違憲云云,核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明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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