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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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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482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3 月 28 日聲請人 徐林瑞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3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98次會議
聲請人
徐林瑞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誤非當事人間和解為有效之確定終局判決,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誤非當事人間和解為有效之確定終局判決,認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與陳宏輝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民事判決確定,認為該判決對其夫徐啟泉擅為其法定代理人與陳宏輝成立之和解為有效,且不准撤銷,係屬違法等情,請求解釋,業經大法官會議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第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以其夫既無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而剝奪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云云,復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人民聲請解釋,以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不合法律規定,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8次會議

聲請人

徐林瑞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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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