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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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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4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徐郅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徐郅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第3款及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第3款及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第3 款(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判決認聲明異議之行為即屬承認債務,有拋棄時效利益之意思,且言解釋意思表示係屬法院職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查系爭判決並非判例,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徐郅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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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