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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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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7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王品方等120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品方等120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2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270號判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聲請人誤載為「複」審)決定書、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之重新審定處分,所適用之公立學…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2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270號判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聲請人誤載為「複」審)決定書、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之重新審定處分,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2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270號判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聲請人誤載為「複」審,下稱系爭復審決定書)決定書、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之重新審定處分(下稱系爭處分),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三)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政府以各職業之退撫基金即將破產為由,奢提年金改革政策,惟應以社會公共年金為改革對象,而非員工職業退休金。政府為雇主,其按月提撥退撫費用所分擔之金額,並非僅係恩給之範疇;2.退撫基金不足仍屬政府保管運用不當所致,並非公立學校教職員所應負之責任,況政府以退撫基金支付退休給付,若有不足,屬於政府應負擔之勞動成本,其性質為遞延工資之給付,系爭解釋認定非屬遞延工資之給付,應有違誤;3.系爭解釋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後段所定之開源機制,視而不見,反而藉由不斷宣導退撫基金即將破產,以嚇唬公立學校教職員,亦有違誤;4.觀諸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人員退撫制度,系爭規定一、三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至為明確;系爭處分、系爭訴願決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前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5.又系爭解釋對於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仍無法釋疑,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查系爭處分及系爭復審決定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聲請意旨關於憲法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三有何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處;又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核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之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自無補充解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品方等1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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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0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