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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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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470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2 月 09 日聲請人 黃再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59次會議
聲請人
黃再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保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七四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五八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保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七四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五八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黃再興因公保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九七四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四五八號判決,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死亡之繼母間並無家長家屬關係,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扶養義務之規定,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被保險人之「眷屬」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9次會議

聲請人

黃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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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