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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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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86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張○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於假釋期間再犯贓物罪,認臺灣臺南監獄以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為由,報請撤銷假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於假釋期間再犯贓物罪,認臺灣臺南監獄以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為由,報請撤銷假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於假釋期間再犯贓物罪,認臺灣臺南監獄以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為由,報請撤銷假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臺灣臺南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得執之聲請解釋憲法;且聲請人指陳「高院判處五十日拘役並非情節重大」云云,係以一己之主觀爭執臺灣臺南監獄報請法務部撤銷假釋之當否,並非指明有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情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7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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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2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