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其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未達15年之件數及金額占全部是類欠稅案件半數以上,為與第4項規定,96年3月6日以後移送執行欠稅案件之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合計最長近15年衡平,並考量追回國家租稅債權手段之適當性與必要性及權衡稽徵成本,參酌財政部公告欠稅人資料之範圍、與法務部訂定欠稅執行案件合作追查之選案標準,及限制出境條件之金額級距等規定,均以納稅義務人累積欠稅達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為重大欠稅案件,嚴重侵害國家租稅債權,爰修正本項但書規定,將96年3月5日起逾10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延長為15年(至111年3月4日),另修正原第1款規定,將欠稅金額達50萬元以上,調高為1000萬元,並移列至序文規範。」 (四)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屬不真正溯及與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惟並未採取多樣化之信賴保護方式,違反法治國之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難以通過目的適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適性之檢驗,過度侵害受規範者之財產權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許馨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