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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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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統二字第22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聲請人 陳永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誣告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誣告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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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