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誣告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