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797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07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32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則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申請改敘薪級等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誤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71)人字第一二一七號函,而不用同條例第八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有違憲之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一九六九、二一三七、二二○二、二九六○、三○一七、三○九五、三二五一、三三六○、三四七一、三五五八、三六三一、三七○二號),今復以同一事實再請解釋。按聲請人屢次聲請,其實質上之指摘,係認為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教育部七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台(71)字第一二一七號函,乃屬不當。此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人民聲請解釋,明文規定之要件不合,而與聲請人所謂「情願自改敘之日起改支」係符合法令一節無關。過去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此次聲請解釋仍與聲請要件不合,自亦不應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2次會議
聲請人
葉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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