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4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芝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與裁定,否准聲請人上訴,侵害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公務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與裁定,否准聲請人上訴,侵害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八號刑事判決與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判),否准聲請人上訴,侵害訴訟權,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於案件審理中,因認該案件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選任公設辯護人,卻以聲請人所犯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得上訴為由,於判決書諭知不得上訴,並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張芝菡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