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919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1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錢金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三號裁定適用現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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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三號裁定適用現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撫慰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現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引據之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示「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等語,亦即信賴利益之保護僅限於實體法上之利益,程序法不與焉,而「程序規定從新」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則一語亦未道及,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8次會議
聲請人
錢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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