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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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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040號

解釋日期 81 年 03 月 27 日聲請人 孫九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1 年 03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48次會議
聲請人
孫九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年裁字第五二四號及第七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命令與判例均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年裁字第五二四號及第七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命令與判例均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五十八年軍官退伍,原領退休俸,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輔導轉任國中教師,至六十五年七月軍方驗放退休俸,發現聲請人已任公職。聲請人于同年底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而繼續任職至七十九年退休。聲請人為請求補發退除給與結算單,以憑請領退休俸,向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申請未准,遞經國防部訴願、行政院再訴願,分予駁回。遂向行政法院起訴,經該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六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乃聲請再審,歷經該院七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一四號、六一二號、八八一號、八十年度裁字第五二四號及第七九六號裁定駁回,茲對其後之(一)第五二四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及所屬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與該院五十一年裁字第三十一號判例,(二)第七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同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均發生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稱,均係法律見解之歧異問題,除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釋示在案外,其餘部分未據具體陳明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揆諸首開法律明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8次會議

聲請人

孫九仁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