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0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志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新北市某計程車服務站遭野狗咬傷,係因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新北市動保處)怠於執行捕捉野狗之職務,又未在野狗出沒之公共場所設置告示牌警告經過之民眾,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確定終局判決卻認新北市動保處對於野狗是否予以沒入,尚有裁量之餘地,未捕捉野狗並未怠於執行職務,且未設置野狗出沒告示牌,難認設置或管理上有何缺失,而不必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周志偉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