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397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5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 聲請人
- 新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顯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九號、第二四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財稅三字第四三四二八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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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九號、第二四八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台灣省政府財政廳五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財稅三字第四三四二八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起造人名義變更事件,為基隆市稅捐稽徵處依契稅條例規定課徵契稅,聲請人不服,循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九九號及第二四八七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乃以該裁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裁判適用法律見解當否問題,並非裁判本身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新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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