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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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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1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代表人施姜曲、施勝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代表人施姜曲、施勝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66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66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66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系爭規定未區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造成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合夥,不能與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相同處理,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財產權而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代表人施姜曲、施勝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1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