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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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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26號

解釋日期 47 年 10 月 29 日聲請人 周恒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7 年 10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次會議
聲請人
周恒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我國五五憲草關於總統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權須由司法院之提請現行憲法予以刪除其用意如何利弊若何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我國五五憲草關於總統大赦特赦減刑復權等權須由司法院之提請現行憲法予以刪除其用意如何利弊若何請釋示案。

決議

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非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而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次會議

聲請人

周恒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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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