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11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不服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四五七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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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不服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四五七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四五七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意旨僅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泛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規定,不問行為人所涉犯罪情節之輕重,一律以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且侵犯法官量刑之權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云云,並未具體指陳上開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王○展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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