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3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0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三五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三七0五四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五六一四一二九0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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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三五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三七0五四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五六一四一二九00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二三五0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更一字第一四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三七0五四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五六一四一二九00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並未規範「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則究應如何訂定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尚非明確,且系爭函一及系爭函二就臨時性建築物分別訂有不同長短之使用期限,難謂符合建築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2、臺北市政府就臨時性之建築物,僅訂定有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及臺北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處理原則,至於其他臨時性建築物,則得逕以系爭函二核准興建,是臺北市政府顯係依系爭函二對其他臨時性建築物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主觀見解爭執系爭函一及系爭函二違憲,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陳系爭函一及系爭函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楊0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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