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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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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08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7年度上聲議字第7150號處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013號不起訴處分,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7年度上聲議字第7150號處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013號不起訴處分,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7年度上聲議字第7150號處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013號不起訴處分(以下併稱系爭處分),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不動產為本件聲請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侵占,其侵占之犯罪事實有「狀態繼續」之情形,確定終局裁定卻未正確適用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335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聲請人誤載為第2項)、第258條之3第3項之規定,而認同系爭處分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處分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應宣告違憲等語。

(三)查系爭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