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15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顯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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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5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仍有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確定終局判決及其上訴審中,均主張其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行主動至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戒癮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之規定,應為不起訴或不付審理處分,確定終局判決及相關判決未適用或曲解該規定,有違憲疑義,須予以解釋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邱顯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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