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81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6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7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陳志彬、羅志明、顏清標等八十七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使議決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之職權,就國民大會代表複決憲法修正案之可決人數,職權行使法之立法時限,以及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未設最低投票率之規定,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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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使議決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之職權,就國民大會代表複決憲法修正案之可決人數,職權行使法之立法時限,以及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未設最低投票率之規定,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陳志彬、羅志明、顏清標等八十七人聲請意旨略謂:(1)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十條第一項以「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作為複決通過憲法修正案之多數決標準,確屬必要、合理,與憲法意旨並無違背;(2)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係於本次國民大會代表(下稱國大代表)選出後,始進行審議,完成立法,立法院各政黨難免以選舉結果為基礎,進而作有利於己之規劃,此與選舉前,因當選席次尚未確定,各黨派尚可公平合理訂定國大代表職權行使規則有間,不但不符正當修憲程序,且與分權制衡原則有違。(3)憲法修改須有強烈民主正當性為依據,本次選舉國大代表以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實係人民直接對該修正案為贊成與否之表決,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卻未設有選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之最低投票率規定,有違民主多數決原則。惟查聲請意旨(1)既認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與憲法意旨無違,自無對該規定聲請釋憲之必要。次查聲請意旨(2)僅泛稱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係在國大代表選出後始完成立法,各黨派難免依選舉結果為有利於己之立法規劃,但對於各黨派實際上於議決該法時,如何依選舉結果為不公平不合理而有利於己之職權行使規則之安排、規劃,而違背何等正當修憲程序及分權制衡原則,以致聲請人適用憲法何等規定發生如何之疑義,俱未具體指明;且聲請意旨(2)、(3)所指疑義,衡諸客觀事實,已無解釋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7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陳志彬、羅志明、顏清標等八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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