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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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4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星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第363號、第405號、第475號、第855號、第1078號刑事判決,與同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107年度訴字第821號及110年度毒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相互牴觸,且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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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第363號、第405號、第475號、第855號、第1078號刑事判決,與同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107年度訴字第821號及110年度毒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相互牴觸,且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聲請統一解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06號、第363號、第405號、第475號、第855號、第1078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與同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107年度訴字第821號及110年度毒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下依序稱107年度裁定及110年度裁定)相互牴觸,且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就110年度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且不得再抗告,是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7月15日施行,將「5年後再犯」改為「3年後再犯」。聲請人施用毒品時間為106、107年間,系爭判決與107年度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僅因所犯吸毒數罪其中一罪偵查、起訴、裁判時間在上開新法修正施行前後,即有被判處徒刑與觀察勒戒之不同裁判結果,而有違平等原則。2、目前各級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大多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及第3135號刑事判決之見解,即「則其再犯如距最近1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此見解並經最高法院大法庭所採,造成各裁判見解不一,而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3、系爭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見解不一,有予以統一解釋之必要。4、因事涉層面廣大,宜暫緩確定終局裁定之執行。
(三)惟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意旨1、2,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人就107年度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是107年度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其所陳,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意旨3,系爭判決均非確定終局裁判,且均已逾3個月之聲請統一解釋期間,且系爭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亦非不同審判系統(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關於聲請意旨4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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