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018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浤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裁判適用之法律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浤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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