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3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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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僅因一紙文宣即剝奪聲請人之議席,且造成選舉活動之寒蟬效應,未如司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放寬對誹謗罪之認定,實屬過度限制而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針對系爭規定如何與上開憲法規定扞格以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7次會議
聲請人
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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