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5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因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未諭知原因案件之救濟方法而無法救濟,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741號及第762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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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殺人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因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未諭知原因案件之救濟方法而無法救濟,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741號及第762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因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未諭知原因案件之救濟方法而無法救濟,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一及釋字第74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向法院聲請影印卷內照片被拒,提起訴訟遭駁回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予以駁回,據以聲請釋憲,經作成系爭解釋一後,聲請人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經確定終局裁定以系爭裁定並非實體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認系爭解釋一未諭知原因案件之救濟方法致其無法獲得救濟,系爭解釋一應補充諭知原因案件救濟方法;系爭解釋二得提起救濟之原因案件應包括實體上與程序上裁判等語。
(三)惟查系爭解釋一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次查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二之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定亦未適用系爭解釋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聲請人僅須再次向法院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無須聲請再審,故其聲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上開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朱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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