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753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許麗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陳許麗香聲請書為申請發還被沒入漁船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三六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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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陳許麗香聲請書為申請發還被沒入漁船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三六號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善意受讓案外人呂生之全勝福號漁船,已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妥過戶手續,更名為金元明號,竟因呂生在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被處罰鍰,並將已更名之金元明號漁船沒入,更因行政機關遲誤辦理扣押漁船,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亦不盡合時宜,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等情,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要屬審判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自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1次會議
聲請人
陳許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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