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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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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10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聲請人 蔡心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法律程序嚴重失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再行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法律程序嚴重失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再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法律程序嚴重失誤,損害聲請人之基本權利,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一部無理由之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六號民事裁定,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五次及第一四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聲請人不服前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再行聲請統一解釋。

(三)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聲請人此次聲請除已逾越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聲請之法定期限外,亦仍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心玲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9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