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9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白珠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67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修正發布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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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67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修正發布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6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及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土地公告現值而非市價為徵收補償已是損失慘重,苗栗縣政府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所為徵收補償地價查估及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所為徵收補償地價之更正,均違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白珠珍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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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大法官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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