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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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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2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聲請人 王○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多年服務中央黨部有關「府、院、黨」組織工作參加國政助辦中央政府機關事務,未領中央政府公務員月薪暨完成任務等無法獲得年資退休金,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多年服務中央黨部有關「府、院、黨」組織工作參加國政助辦中央政府機關事務,未領中央政府公務員月薪暨完成任務等無法獲得年資退休金,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多年服務中央黨部有關「府、院、黨」組織工作參加國政助辦中央政府機關事務,未領中央政府公務員月薪暨完成任務等無法獲得年資退休金,聲請解釋。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處大二字第一○一○○二九四六七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附具確定終局裁判,該函已於同年十月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嗣聲請人雖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函復補正其簽名,但未檢附確定終局裁判,且自承其未涉及訴訟程序。是聲請人尚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其聲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提出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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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