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849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達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宋達行聲請書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宋達行聲請書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其所持之理由,係認確定終局判決就該規定之解釋不當,不涉該條規定之本身,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須於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規定之要件時,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合併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08次會議
聲請人
宋達行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