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1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坤明、吳淑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刑事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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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刑事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認原為物證之錄影帶,由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製成勘驗筆錄後,則該筆錄已屬書證。致該書證如為偵查階段或前審法院所作成時,本審法院法官得以宣讀書證之方式,完成對物證之調查,無須再對物證實施勘驗,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惟查系爭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坤明、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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