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75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5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壽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被解僱事,行政法院適用該院三十一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於法無據,請予解釋及適度補償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解僱事,行政法院適用該院三十一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於法無據,請予解釋及適度補償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原為國立海洋學院僱用之駐衛警察,因年終考成列丁等而被解僱,乃依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其與國立海洋學院係私法上之僱傭關係,其被解僱,則屬私權爭執範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引用該院三十一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對於該判例適用於私權爭執之場合,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具體陳述。泛指其於法無據,請予解釋及補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5次會議
聲請人
胡壽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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