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46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周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軍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台愛106非673字第10699040311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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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軍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台愛106非673字第10699040311號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軍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與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台愛106非673字第10699040311號函(下稱系爭函)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00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認「抗告人應另循非常上訴之途徑,以資救濟」,而系爭函卻認「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係法院及檢察機關對同一事項之見解歧異等語。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執之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與何其他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例如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周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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