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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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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9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呂淑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呂淑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10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10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10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2月1日10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其逾期未繳抗告費用為由,駁回其抗告;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再行聲明異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月16日裁定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呂淑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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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47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