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6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宜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第一二五五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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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第一二五五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九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第一二五五號民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九號民事判決及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而予駁回,並不得上訴,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應依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所闡示之要件認定,確定終局判決過度放寬,與具備相同事實且適用相同成立要件之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解釋,見解有異,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有關最高行政法院部分,並未具體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係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而發生見解歧異之情形;其餘部分,則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何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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