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46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夫、吳○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判字第六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七十二廳民二字第○二五二號函,錯誤闡釋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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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判字第六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三日七十二廳民二字第○二五二號函,係錯誤闡釋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不動產之定義,將「溫泉井」認屬非獨立定著物而係不動產土地之一部分,以致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拍定人處分「溫泉井」即非毀棄損壞他人之物,導致其交付審判之聲請遭駁回。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司法院前揭函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係爭執前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聲請人復認為前揭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七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民事判決相左,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查其所陳,則係以前揭裁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非就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解釋。且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夫、吳○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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