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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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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0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曹文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曹文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國防部間撫卹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107年度再字第65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國防部間撫卹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107年度再字第65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間撫卹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6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107年度再字第65號(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5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再審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90年已符合國軍傷殘類別,三軍總醫院告知不符合國軍傷殘類別,後經查知有未通報情形,國防部反推論聲請人不符合因公致傷殘而得發給撫卹金之規定,違法侵權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針對主管機關行政行為及處分所為之指摘,並未指摘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曹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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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