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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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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6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許亦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許亦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考試及退學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及所援引之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考試及退學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及所援引之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及退學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下稱系爭判決一)、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援引之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二得依法提起上訴而逾期提起,經駁回上訴確定,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再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二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4次及第149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法院就聲請人之學位考試及退學事件,由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二分別審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系爭判例認判決既判力僅及於判決主文,不及於判決理由,有違誠信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又確定判決一適用國立中山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上述等情,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四)查系爭判例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憲法解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如上,爰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許亦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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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9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